在河北省近日召開的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獲得通過。該條例對道路硬化、廁所改造、畜禽養殖、清潔能源、污水處理、田園綠化等方面都作出了規定,*河北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的立法空白。
資金投入不足,基礎設施建設落后,這是目前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薄弱環節。為解決這一問題,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公共財政為主導的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經費多元化投入機制,將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建立持續穩定的資金投入增長機制,加強鄉村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中應引入社會資本,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入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調動村民的積極性,明確村民的責任,是此次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條例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要承擔起具體組織責任,通過與村民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等方式,明確村民的清潔責任,鼓勵村民積極創建農戶、美麗庭院,引導村民形成文明鄉風民風。
條例還根據有關規定,賦予鄉鎮人民政府在鄉村環境衛生整治方面的處罰權,對損毀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在村莊通道隨意傾倒、堆積垃圾、噴涂廣告等行為,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相應處罰。